lawpalyer logo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卡業務機構未經准辦理信用卡業務前,不得為任何有關之廣告或促銷之行為。
  2. 信用卡業務機構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