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發卡機構在行銷信用卡業務時,禁止使用「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等未經審慎核卡的行銷手法。此外,也禁止行銷人員在街頭進行行銷活動。此條款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不審慎核發信用卡及避免行銷活動的騷擾。 2.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二項規定,發卡機構在辦卡、核卡、開卡、預借現金及動用循環信用時,不得給予申請人、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發卡機構透過提供額外優惠來促使消費者申請或使用信用卡,以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發卡機構在核發新信用卡時所提供的權益或優惠,在約定的提供期限內,除非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否則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如果有符合變更條件的情況,發卡機構也應在六十天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持卡人。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持卡人在享受權益或優惠時能夠有合理的預期和保障措施。 4.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四項規定,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的事由和使用範圍應遵守主管機關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發卡機構在提供紅利點數時能夠合法、合規且透明地處理相關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