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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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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其應揭露事項、版面及字體等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 2.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時,應確保該第三人所製作之信用卡相關廣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3. 3.發卡機構之廣告內容如經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評定有誤導消費者不正確之價值及理財觀念等不當情事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暫停該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廣告,或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對於發卡機構的信用卡廣告,需要遵守以下要點: 1. 廣告內容應揭露事項、版面和字體等相關事宜,必須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 2. 當發卡機構與第三方合作時,必須確保該第三方所製作的信用卡廣告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 3. 如果發卡機構的廣告內容被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單位和專家評定為誤導消費者、不正確的價值觀和理財觀念等不當情況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發卡機構在限定時間內進行改善,並且根據情節可以暫停該發卡機構的信用卡廣告,或者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以參考資料為例,根據2021年修訂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0條是對信用卡業務機構的廣告規範,並沒有具體之款數。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發卡機構在廣告中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如果發卡機構的廣告內容有不實或誤導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改善,並可能暫停該發卡機構的信用卡廣告。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信用卡業務的公平競爭環境,並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真實且準確的資訊。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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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其應揭露事項、版面及字體等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