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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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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為成年人。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在信用卡申請時,對於正卡申請人和附卡申請人有相應的要求。 正卡申請人的條件如下: 1. 必須是成年人。 2. 在申請時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及能夠證明還款能力的相關資料。然而,如果發卡機構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並持有最近一年內可證明還款能力的相關資料,並且經申請人同意,則可以不需要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附卡申請人的條件如下: 1. 必須年滿十五歲。 2. 必須是正卡持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的父母。 3. 在申請時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信用卡業務的運作安全和風險控制。根據這條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在受理信用卡申請時,必須確認申請人的年齡和身份證明以及還款能力的相關資料,同時也可以根據申請人與業務機構的其他往來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提供額外的資料。 參考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出版) 範例: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如果一個十六歲的人想要申請一張附卡,那麼他必須是一個正卡持卡人的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的父母,並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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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為成年人。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