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6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以下情事之一: 1. 變更公司章程。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決定修改其公司章程,例如修改公司的組織架構或決策程序,則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經核准。 2. 變更資本總額。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決定增資或減資,導致資本總額的變動,則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3. 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決定遷移其營業處所,則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經核准。 4.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決定轉讓其全部或大部分營業或財產給他人,則擬讓與及受讓的雙方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5. 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決定接收他人轉讓的全部或大部分營業或財產,則擬受讓和受讓的雙方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6.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的事項。 範例:主管機關可能根據不同情境制定其他需要經核准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信用卡業務機構需要遵守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外,根據第36條第2款,如果涉及到第4款和第5款情事,擬讓與和受讓雙方需要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根據第36條第3款,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下情事之一: 1. 股權移轉超過百分之十。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有股份轉讓,並且轉讓比例超過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十,則應即時向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由及資料進行申報。 2.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發生存款不足而出現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失去債務還款能力的情況,則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事由及資料。 3.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例如遭受高額罰款或賠償,則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事由及資料。 4. 締結、變更或終止與他人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共同經營之契約。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和他人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共同經營的契約,則應立即向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由及資料進行申報。 5. 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發生或可預見到重大虧損案件,例如遭受損失超過一定金額的詐欺事件,則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事由及資料。 6. 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做出重大營運政策的改變,例如決定調整不同卡種的優惠內容或費率結構,則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事由及資料。 7. 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 範例:如果信用卡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的重大情事,例如公司高層的重大人事異動或涉及公司重大合約的腐敗行為,則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事由及資料。 以上是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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