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函報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 1. 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2. 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主管機關對於具有上述情形的信用卡業務機構,得依法限期要求其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若在屆期內未能補足,主管機關可勒令其停業。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為最新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5條,並且這些情形也可以舉一個範例加以說明:如果一家專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累積虧損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的三分之一,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若在主管機關限期要求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專撥營運資金的期限內未能達成,主管機關有權勒令該機構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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