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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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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二、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2. 2.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函報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 1. 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2. 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主管機關對於具有上述情形的信用卡業務機構,得依法限期要求其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若在屆期內未能補足,主管機關可勒令其停業。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為最新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5條,並且這些情形也可以舉一個範例加以說明:如果一家專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累積虧損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的三分之一,將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若在主管機關限期要求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專撥營運資金的期限內未能達成,主管機關有權勒令該機構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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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