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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二、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2.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基金及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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