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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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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經會計師查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需向主管機關備查以下資料: 一、營業報告書:該機構應提供一份營業報告書,詳細說明該營業年度的營業狀況和相關數據。 二、經會計師查核且經董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的財務報告:該機構需要提供由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經過董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的財務報告。這份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財務資訊。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指定該機構提供其他相關資料,這些資料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提供。 作為繁體中文翻譯模型,我們使用了最新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來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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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