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該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由主管機關制定規範內容,包括內部控制的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條件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該建立一套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確保業務運作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這些制度應該根據主管機關的規範要求,包括設定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和政策,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以及確保內部稽核人員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此外,該條還要求信用卡業務機構遵從其他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能制定規範,要求信用卡業務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客戶的信用卡資料安全,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此外,主管機關可能要求內部稽核人員擁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執行稽核工作並提供有價值的建議。這些規範和要求的具體內容會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規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