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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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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 一、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二、呆帳之轉銷: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該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三、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准轉銷,並彙報董(理)事會備查。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2. 2.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逾期帳款比率超過主管機關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之,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採行監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2條,有以下要點: 1. 備抵呆帳之提列: - 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 - 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 - 超過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2. 呆帳之轉銷: - 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該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3. 逾期帳款之轉銷: - 應按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轉銷,並彙報董(理)事會備查。外國信用卡公司則需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4. 調整規定: - 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逾期帳款比率超過主管機關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調整。 - 主管機關並得依情節,依銀行法相關規定採行監理措施。 參考資料: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7月25日)。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第18條第5款。(最新修正日期:2014年2月7日) -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7條第4款。(最新修正日期:2013年4月10日) - 「信用部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最新修正日期:2016年6月23日)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法」第44條及第45條。(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月8日)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銀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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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 一、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月應繳最低付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