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1條,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出,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按照這些會計處理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對於兼營信用卡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機構,它們的信用卡業務的會計處理要獨立進行。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上訴人經營信用卡業務,根據法條的規定,他們應該按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會計處理準則來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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