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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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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客戶之權益,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契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該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二、應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遵循之法令規定。 三、辦理催收標準應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並應確實遵守第五十一條所列各款之規定。 四、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考。 五、不得利用信用卡業務機構債權文件中正、附卡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0條,當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時,契約應至少載明以下事項: 一、不得再轉售不良債權給第三人,並且應委託原出售債權的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該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 二、必須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遵循的法令規定。 三、辦理催收的標準應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並且必須確實遵守第五十一條列舉的各項規定。 四、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且需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考核。 五、不得利用信用卡業務機構債權文件中正、附卡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的第三人資料。 根據上述法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在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時,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保護客戶的權益,並確保催收標準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此外,資產管理公司也需要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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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為確保客戶之權益,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契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