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辦理應收帳款催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權益,且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使權利。 二、僅能對持卡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或催討。 三、以電話催收時,須表明機構名稱並裝設錄音系統,且相關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爭議時查證之用。 四、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造成持卡人隱私受侵害之不當催收行為。 五、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持卡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機構名稱並出示證明文件。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在自行辦理應收帳款催收時,應遵守以下幾點要求: 一、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權益,且必須以誠實及信用的方法行使權利。 根據參考資料[1]《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在催收應收帳款時,應該遵循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保護的原則,以誠實和信用的方式進行催收。 二、僅能對持卡人本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催收,不得干擾或催討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 根據參考資料[1]《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只能對持卡人本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催收,不得干擾或催討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 三、以電話催收時,應表明機構名稱並裝設錄音系統,相關資料保留期限需至少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查證之用。 根據參考資料[1]《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在以電話進行催收時,應該在通話中表明機構的名稱,並安裝錄音系統。相關催收資料應至少保留六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在爭議時進行查證。 四、不得有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侵害持卡人隱私的不當催收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1]《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在進行催收時,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的方式,也不得侵害持卡人的隱私權。 五、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向持卡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機構名稱並出示證明文件。 根據參考資料[1]《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1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在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向持卡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機構的名稱,並出示證明文件。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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