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的相關規定: 1. 若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 分期付款金額不得超過持卡人原信用額度。 - 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 特約商店應以書面告知持卡人該分期付款服務是由發卡機構提供,以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收取條件。若為網際網路或電視購物等非面對面交易,特約商店可以其他替代方式告知,但需保存相關紀錄。 -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持卡人負擔相關費用以確保特約商店商品或服務的提供。 2. 若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無合作關係,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 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 發卡機構應事先以書面或者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告知持卡人前項第三款的相關資訊。 3. 若發卡機構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與前兩項規定不符,應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根據我的調查,沒有找到最新的修法情況或相關實際範例。請注意,法律可能不斷變化,因此建議參考最新的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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