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50

快速跳轉
  1. 1.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持卡人原信用額度內承作。 二、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三、特約商店應於交易時以書面告知持卡人該分期付款服務係發卡機構提供,及所需負擔費用之計收標準與收取條件。但屬網際網路或電視購物等面對面式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其他替代方式告知,並須留存相關紀錄。 四、發卡機構不得以確保特約商店商品或服務提供為由,要求持卡人負擔相關費用。
  2. 2.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無合作關係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發卡機構應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告知持卡人前項第三款之資訊。
  3. 3.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與前二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的相關規定: 1. 若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 分期付款金額不得超過持卡人原信用額度。 - 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 特約商店應以書面告知持卡人該分期付款服務是由發卡機構提供,以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收取條件。若為網際網路或電視購物等非面對面交易,特約商店可以其他替代方式告知,但需保存相關紀錄。 -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持卡人負擔相關費用以確保特約商店商品或服務的提供。 2. 若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無合作關係,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 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 發卡機構應事先以書面或者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告知持卡人前項第三款的相關資訊。 3. 若發卡機構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與前兩項規定不符,應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根據我的調查,沒有找到最新的修法情況或相關實際範例。請注意,法律可能不斷變化,因此建議參考最新的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持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