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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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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換句話說,附卡持卡人不需要對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應付帳款負責。這項規定旨在保護附卡持卡人免於不必要的財務負擔。 舉例來說,如果正卡持卡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協議,導致產生了應付帳款,發卡機構不能向附卡持卡人要求清償這筆帳款。附卡持卡人只需要對自己的消費行為負責。這一規定保護了附卡持卡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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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