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52 條,發卡機構應該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並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他們需要將該專線號碼記載於卡片背面,並向持卡人發送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此外,發卡機構還應在其所屬網站上公告相關資訊,以確保持卡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另外,在將持卡人的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以及呆帳等信用不良紀錄登錄在聯徵中心之前,發卡機構需要將登錄信用不良的原因以及對持卡人可能產生的影響情況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形式告知持卡人。 以上提供的答案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解釋。請注意,有關信用卡業務的具體細節和相關法規可以在相關法律文件和法規資料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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