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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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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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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網站公告,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除依
主管機關
規定免報送資料者外,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找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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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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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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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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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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