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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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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自身及特約商店因信用卡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申請人或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2. 2.因職務或契約關係知悉前項資料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3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自身及特約商店在處理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的相關資料時需保守秘密,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同樣地,任何因職務或契約關係而知悉這些資料的人,也必須遵守保密義務。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上訴案件中,涉及到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的資訊。根據第53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該保守這些資訊的機密性。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信用卡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不被濫用或外洩。在這個案件中,特約商店未能確保持卡人的簽名是否與信用卡上的姓名相符,這可能涉及到不當的資料使用或洩露。因此,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3條的規定,特約商店在處理持卡人資料時存在疏失,應該對其造成的損失負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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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自身及特約商店因信用卡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申請人或持卡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