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4條的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或委託適當的機關,對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相關人士的業務、財務等進行檢查,並要求他們在限期內提供真實的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 一個關於這條規定的範例是,主管機關在接到關於某家信用卡公司財務狀況的擔憂後,派遣員工去檢查該公司的業務和財務情況,並要求公司提供相關的財務報告和資料。 2.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指定專業和技術人員,對前一項規定應進行的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進行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提交真實的報告,相關費用由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承擔。 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是,主管機關對一家信用卡公司進行檢查時,指定了一位專門負責財務審核的會計師進行查核,該會計師向主管機關提交了一份關於公司財務情況的真實報告,相關費用由信用卡公司承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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