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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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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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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
關係人
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
核
,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找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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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3
開新分頁
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39
開新分頁
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5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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