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時,除符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查證辦理催收作業者之催收標準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 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三、公開標售不良債權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四、出售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之公司名稱、債權金額、信用卡業務機構之檢舉電話。 五、經民眾申訴或其他管道得知資產管理公司涉及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洩漏個人資料等非法行為時,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查證屬實,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且向該公司買回不良債權及請求違約金。 六、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前款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及送聯徵中心建檔,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司。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當信用卡業務機構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時,除了必須符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外,還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應查證辦理催收作業者的催收標準與信用卡業務機構一致。 例子:信用卡業務機構在催收不良債權時所使用的標準與資產管理公司所使用的催收標準應一致。 2.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並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例子: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確保催收行為的合法性並負起相關責任。 3. 公開標售不良債權時,應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例子:在公開標售不良債權時,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程序進行。 4. 出售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的公司名稱、債權金額,以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的檢舉電話。 例子:信用卡業務機構在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告知他們有關資訊。 5. 如果有民眾申訴或其他管道得知資產管理公司涉及非法行為,如暴力、脅迫、恐嚇、辱罵、騷擾、誤導、欺瞞或洩漏個人資料等,信用卡業務機構在查證屬實後應立即解約,並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回購不良債權並支付違約金。 例子:如果信用卡業務機構確認資產管理公司有涉及非法行為,他們應立即解約並要求回購不良債權並支付違約金。 6.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進行調查,並將資料送聯徵中心建檔,而且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不得再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該資產管理公司。 例子: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相關資料轉交給檢調單位進行調查,並將資料送交聯徵中心建檔。此外,信用卡業務機構不得再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 7. 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主要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為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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