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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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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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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
找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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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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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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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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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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