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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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