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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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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二、特約商店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三、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四、特約商店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六、特約商店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應約定特約商店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七、特約商店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 八、特約商店如有違反第四、五及七款之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
  2. 2.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這表示特約商店必須確保請款資料的正確性,以確保請款的準確性。 二、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這表示特約商店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持卡人的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三、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這表示特約商店應該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簽帳單、訂單或相關文件,並對持卡人的一切資料保密,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 四、特約商店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這表示特約商店不得提供融資性墊款的交易服務。 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這表示特約商店不得接受與其營業範圍無關的簽帳交易。 六、特約商店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應約定特約商店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這表示如果特約商店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特約商店應該約定不得將應收款項轉讓給第三方。 七、特約商店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這表示特約商店不得將其刷卡設備外借給他人使用。 八、特約商店如有違反第四、五及七款之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這表示如果特約商店違反第四、五或七項的規定,收單機構應立即終止與其的合約並通報聯徵中心。 根據這些規定,特約商店有一系列責任和義務要遵守,以確保信用卡交易的正常運作和保護持卡人的權益。如果特約商店違反這些條款,收單機構有相應的責任採取行動來解決問題。 參考資料: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20237)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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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二、特約商店非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