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收單機構在辦理收單業務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非經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不得提供刷卡設備並接受特約商店請款:收單機構需與特約商店簽訂契約方可提供刷卡設備並接受特約商店的請款。 2. 簽立特約商店前,應確實徵信:在與特約商店簽約之前,收單機構應確實調查該商店的信用狀況。 3. 簽立特約商店後,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建立監控與交易終止機制:收單機構在與特約商店簽約後,應加強對商店的教育訓練,並建立監控系統以及處理異常交易的機制。 4. 至少每半年查核特約商店:收單機構需至少每半年對已簽立的特約商店進行查核,內容包括交易異常狀況、信用紀錄等,同時要對特約商店的交易進行監控。 5. 簽帳單必須載明相關資訊:簽帳單需要載明收單機構名稱、特約商店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卡號的揭露方式需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 6. 不得與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收單機構不得與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也不能讓這些機構介入信用卡交易。 7. 使用網際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信用卡交易時需簽訂契約:如果特約商店使用網際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信用卡交易,收單機構需與該平台的服務業者簽訂契約。 8. 撥付款項給特約商店需遵守指示:收單機構撥付給特約商店的款項不得直接撥付給第三人,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特定交易已取得銀行的履約保證並經審核屬實,收單機構可以按照特約商店的指示將款項撥付給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 9. 須保障刷卡設備的安全性:收單機構需對刷卡設備建立控管機制,確保交易資料的安全性。 10. 對於無法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的情況,應依規定處理爭議帳款: 如果特約商店無法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收單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處理相關的爭議帳款。 11. 收單機構經營業務應公平合理:收單機構在經營業務時應公平合理,對特約商店收取費用時應考慮相關作業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因素,訂定合理的收費並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招攬或進行收單業務。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履約保證的銀行需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條件。收單機構在辦理其他業務時,如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機制,並確保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事項內容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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