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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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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 2.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 1.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禁止發卡機構因為提供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修改持卡人的信用額度。同時,關於預借現金的額度比例、行銷和相關事宜,應遵循主管機關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主管機關所發佈的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 2.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 根據這項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來繳付放款的本金和利息。這意味著信用卡不能被當作一種繳付放款的工具。具體來說,如果持卡人有放款需要償還,他們需要使用其他方式來支付,而不是使用信用卡。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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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