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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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