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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卡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考量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採取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且至少每季應定期覆持卡人所適用利率。
  2.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載明得調整持卡人適用利率之事由,且於符合該約定事由時,始得調整持卡人利率;調整時,並應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3. 發卡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
  4. 發卡機構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之持卡人,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相關還款或利息調整方案,以供持卡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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