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對學生行銷。 二、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四、第三款之通知事項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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