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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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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對學生行銷。 二、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四、第三款之通知事項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針對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發卡機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對學生行銷:發卡機構不得主動對學生進行行銷活動,即不得主動勸誘學生申請信用卡。 二、信用額度限制: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必須在三家發卡機構之中申請,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定之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時,發卡機構應該通知學生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有關發卡的情況,包括申請事宜、信用額度等。 四、通知事項明確記載:在申請書及契約中,發卡機構必須明確記載相關通知事項,以確保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經得知相關情況。 依照最新版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以上為第23條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以保障學生使用信用卡的權益,防止過度行銷和過度使用信用額度所帶來的風險。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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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對學生行銷。 二、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