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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監督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2.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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