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監督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2.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