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 1. 發卡機構未完成申請人申請及審核程序前,不得製發信用卡。但已持有原發卡機構製發之信用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情形一:因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被竊、遭製作偽卡或有遭製作偽卡之虞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而補發新卡。 - 情形二:因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而續發新卡,但須事先完成覆審程序。 - 情形三:因聯名卡、認同卡或店內卡合作契約終止,根據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但需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 情形四:因原發卡機構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而換發新卡,但需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 情形五:因發卡機構將信用卡由磁條卡升級為晶片卡而換發新卡,但需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 情形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可視為同意。 3. 發卡機構在對原製發之信用卡新增結合其他功能前,必須事先取得持卡人的同意。 4. 若因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致原發卡機構變更,新發卡機構應在基準日起一年內換發新卡,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 根據以上條文的解釋,發卡機構在製發信用卡前需完成申請和審核程序。然而,情況一至情況五列舉了一些例外情況,包括信用卡遺失、損毀、有效期屆滿、與合作契約終止等。在這些情況下,發卡機構可以補發新卡,但需要提前通知持卡人。 另外,如發卡機構在信用卡上新增其他功能,也需要徵得持卡人的同意。最後,若因發卡機構之變更而換發新卡,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換卡程序是必要的,除非獲得主管機關的延長核准。 參考資料: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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