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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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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卡機構應受前條第一項告知內容之拘束,倘有下列情形者,應於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標示於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異議得終止契約: 一、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二、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三、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四、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五、變更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2. 2.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不得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3. 3.前項指標利率調整時,除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外,應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持卡人。但指標利率調高時,得不適用第一項六十日前通知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1 條,關於信用卡業務機構對於持卡人所做出的變更事項和通知要求有以下規定: 1. 信用卡業務機構在增加持卡人負擔的情況下,提高循環信用利率,變更選擇的浮動式指標利率,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或變更前一條規定中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的事項時,應提前六十日通知持卡人並以顯著方式標示於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中。持卡人如果對此有異議,有權終止契約。 例子:如果發卡機構決定提高持卡人的利率,他們必須在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中標示此變更,並在執行之前提前六十日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反對該變更,持卡人有權終止契約。 2. 如果循環信用利率採用浮動式,除非情況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發卡機構不得更改所選擇的指標利率。 例子:如果信用卡業務機構選擇以指標利率作為循環信用利率的基準,則在符合六十日前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除非情況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發卡機構不得更改所選擇的指標利率。 3. 當指標利率調整時,除了在營業場所和網站公告通知外,發卡機構應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但如果指標利率上調,可以不適用六十日前通知的規定。 例子:當指標利率發生調整時,除了在營業場所和網站公告通知以外,發卡機構也應該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然而,如果指標利率上調,並不需要提前六十日通知持卡人。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持卡人在信用卡契約中的權益,確保信用卡業務機構在對持卡人有利益影響的情況下提前通知持卡人,並給予持卡人選擇終止契約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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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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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發卡機構應受前條第一項告知內容之拘束,倘有下列情形者,應於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標示於書面或事先與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