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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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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卡機構於申請書之申請人聲明及同意事項中,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並經申請人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申請人同一性及確定申請人意思表示之方式確認: 一、所收取之利率及各項費用,並詳列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 二、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聯徵中心,而影響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三、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如涉及持卡人資料之使用,應設計欄位供申請人自行勾選是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予該第三人,並明列其使用範圍。
  2. 2.前項第一款應於發卡機構網站揭露
  3. 3.發卡機構不得於信用卡申請書中,以「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之方式受理附卡申請。
  4. 4.發卡機構如於信用卡申請時,要求申請人提供正、附卡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強制申請人提供,或作為准或駁回申請之依據。 二、應向申請人說明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之目的。 三、不得將該等個人資料用於徵信或催收作業。 四、如經第三人本人要求,應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了發卡機構在信用卡申請書中應該載明的事項,並要求申請人進行確認。首先,發卡機構應詳列所收取的利率及費用,並明確列出計收標準和收取條件。其次,應該告知持卡人未按時繳款會被登錄在聯合征信中心,並可能影響未來申請其他貸款的權利。此外,如果發卡機構與第三方合作涉及使用持卡人資料,應提供讓申請人自行勾選是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給該第三方的欄位,並明確列出使用範圍。這些事項應該在發卡機構的網站上揭露。另外,根據第三款規定,發卡機構不得以「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申請附卡」的方式接受附卡申請。最後,如果發卡機構在信用卡申請時要求申請人提供除正、附卡持卡人和保證人之外的第三方個人資料,則應遵循以下規定:一、不得強制提供,也不能作為核准或拒絕申請的依據。二、應該向申請人解釋提供該個人資料的目的。三、不得將該個人資料用於征信或催收作業。四、如果第三方本人要求,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2條的說明,信用卡申請書中應明確列出以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 1. 發卡機構所收取的利率及各項費用,並詳列計算標準和收取條件。 範例: 例如,信用卡申請書應明確列出固定費用和浮動利率的計算方式,以及逾期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的計算標準。 2. 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的紀錄將被記錄在聯合征信中心,並可能影響未來申請其他貸款的權利。 範例: 如果持卡人未按時繳款,發卡機構將在聯合征信中心中登記該信息,其他金融機構在審核該持卡人貸款申請時可能會參考該記錄。 3. 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如涉及持卡人資料的使用,應設計欄位供申請人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給該第三人,並明確列出使用範圍。 範例: 例如,發卡機構可以與特約商店合作,提供持卡人資料給特約商店用於交易安全驗證,但必須明確告知申請人該資料的使用目的和範圍。 此外,第二款規定表示發卡機構應在其網站上公開這些事項。 第三款規定禁止發卡機構接受附卡申請時以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的方式。 最後,第四款規定要求發卡機構在信用卡申請時要求申請人提供除正、附卡持卡人和保證人之外的第三方個人資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強制提供該資料,且不能作為核准或拒絕申請的依據。二、應該向申請人解釋提供該個人資料的目的。三、不得將該個人資料用於征信或催收作業。四、如果第三方本人要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個人資料。 以上回答主要參考來自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最新版本的發佈日期為110年11月24日。

  • 同一性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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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發卡機構於申請書之申請人聲明及同意事項中,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並經申請人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