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3 條,如果持卡人在收到所申請的信用卡之日起七天內通知發卡機構解除合約,發卡機構不得要求持卡人支付任何費用。但如果持卡人已經使用了信用卡,則不適用此限制。 參考資料: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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