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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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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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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
解除契約
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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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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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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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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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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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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