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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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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卡機構應按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2. 2.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下列資訊: 一、持卡人信用額度及預借現金額度。 二、起息日、循環信用利率及其適用期間。 三、帳款結帳日、繳款截止日、當期新增應付帳款、溢繳應付帳款及最低應繳金額。 四、每筆交易之交易日期、入帳日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及國外交易之交易國家或地區、幣別、折算新臺幣或約定外幣金額及其折算日期。 五、各項費用之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各項費用之收取金額,並應逐筆分別列示。 六、已動用循環信用者,應分別列示前期餘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所收取之利息及違約金。 七、當期應付帳款如持卡人未來每期僅依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其繳清全部帳款所需之時間及應繳納之總金額。 八、持卡人就全部或部分應付帳款採固定期數之分期還款方式清償時,其每期應繳納之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 九、發卡機構當年度截至當期已向持卡人收取之利息及費用之累計金額。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3.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交易帳款明細資料與本條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了發卡機構應按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通知持卡人。該明細資料應包含持卡人信用額度、預借現金額度、起息日、循環信用利率及其適用期間、帳款結帳日、繳款截止日、當期新增應付帳款、溢繳應付帳款及最低應繳金額、每筆交易的交易日期、入帳日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國外交易的交易國家或地區、幣別、折算新臺幣或約定外幣金額及其折算日期、各項費用的計收標準及收取條件、已動用循環信用者的前期餘額、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所收取的利息及違約金、當期應付帳款如持卡人僅依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其繳清全部帳款所需之時間及應繳納之總金額、持卡人就全部或部分應付帳款採固定期數之分期還款方式清償時的每期應繳納之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發卡機構當年度截至當期已向持卡人收取之利息及費用之累計金額,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這個條文,發卡機構有責任向持卡人提供詳細的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保證持卡人充分知情並能夠適時繳款。這些資料包括了持卡人的信用額度、預借現金額度、利率等相關資訊,以及每筆交易的詳細資料和費用的明細。發卡機構應保證這些明細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並在一年內調整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持卡人可以依據這些明細資料了解自己的消費狀況,並做出相應的繳款計劃。這條法規的出台旨在保護持卡人的權益,確保信用卡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redirect.aspx?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6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https://www.fsc.gov.tw/ch/redirect.aspx?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73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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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發卡機構應按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前項明細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