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