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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