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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若原徵有保證人者,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且於准後應通知保證人及正卡持卡人。
  2. 正卡持卡人申請調整信用額度時,發卡機構應於核准後通知正卡持卡人。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3. 前二項信用額度之調整,如涉及附卡持卡人信用額度之變更時,發卡機構應通知附卡持卡人。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書面同意之方式,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應加強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之驗證,並於契約中明定發卡機構應負擔未確實驗證而造成其損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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