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所提及的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6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發卡機構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時,應先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如果有保證人,則也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發卡機構核准後,應通知保證人和正卡持卡人。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6條第1項規定 2. 正卡持卡人申請調整信用額度時,發卡機構應在核准後通知正卡持卡人。如果有保證人,除了調高信用額度需要事先通知保證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也應在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6條第2項規定 3. 如果信用額度的調整涉及到附卡持卡人的信用額度變更,發卡機構應通知附卡持卡人。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 4. 在第1項和第2項中提到的書面同意,也可以透過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的方式進行。然而,發卡機構在確認身份時應該加強驗證,並在契約中明確規定發卡機構應承擔未確實驗證造成持卡人或保證人損失的責任。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6條第4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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