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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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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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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
定型化契約
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
消費者
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
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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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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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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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務及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 §39
開新分頁
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5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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