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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七、章程認證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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