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3. 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4. 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5. 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6. 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7. 章程認證書。 8.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9. 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需要注意的是,第 2 項提到的書表認證書,需要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進行認證。 根據經濟部發布的「金融監理資料庫」,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對於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的書表要求具體內容。在申請書、董事會相關文件、業務計劃書等必要書表的基礎上,也有特別提及分公司的信用卡業務章則、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等相關文件的要求。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具備適當的資格和計劃來從事信用卡業務,以保護交易安全和風險控制。根據案例敘述,被告的行為涉嫌偽造申請信用卡,也關乎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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