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六、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之資料。 七、信用卡公司章程。 八、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九、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