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時所需要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根據這條規定,發卡機構要符合以下條件:最低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需達到新台幣二億元。然而,主管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情況和實際需要,有權調整這個金額。在這個條款中,提到發起人在發起時應一次認足最低實收資本額。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要點》,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的是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之金融機構,可以是銀行或其他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信用卡業務的機構。根據要點附件一第二條規定,這些機構需要按照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定辦理相關業務,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報送必要的資料。 參考資料: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要點》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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