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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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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二、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三)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四)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五)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六)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信用卡業務。 三、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六、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七、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信用卡公司。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八、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九、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一、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契約。 十二、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中的條文說明,以下是對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1. 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這項條文解釋了信用卡的定義,即指使用者可以憑藉發卡機構的信用,在特約商店購買商品、享受服務、取得金錢等,並且可以延後支付或按其他約定方式償還帳款。 2. 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 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 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三) 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四) 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五) 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六) 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七) 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這項條文列舉了信用卡業務的種類,包括發行信用卡、進行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和預借現金業務、與特約商店簽約並處理相關事務、代理收付特約商店的信用卡消費帳款、授權使用信用卡的商標或服務標章、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信用卡業務。 3. 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根據前述條文中第2條的解釋,發卡業務是指辦理發行信用卡及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和預借現金業務。 4. 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根據前述條文中第2條的解釋,收單業務是指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以及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之業務。 5. 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這項條文解釋了信用卡公司的定義,指的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並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 6. 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這項條文解釋了外國信用卡公司的定義,指的是根據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且在中華民國境內依照公司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分公司。 7. 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 信用卡公司。 (二) 外國信用卡公司。 (三) 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這項條文指出信用卡業務機構包括信用卡公司、外國信用卡公司以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的機構。 8.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這項條文指出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是指專門從事前述第二條中列舉的發行信用卡、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和預借現金業務,或專營第四目中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業務的機構。 9. 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這項條文解釋了發卡機構的定義,指的是辦理發卡業務的信用卡業務機構。 10. 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這項條文解釋了收單機構的定義,指的是辦理收單業務的信用卡業務機構。 11. 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契約。 這項條文解釋了特約商店的定義,指的是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費用的商店。不過如果收單機構和特約商店屬於同一人,則可以免除簽訂契約的要求。 12. 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這項條文解釋了電子文件的定義,指的是根據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定義而言的電子文件。根據電子簽章法,這是指以電子方式表現、記錄、傳輸或交換的資料。 至於這些釋義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信用卡業務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例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在這些法規中,可以找到對於信用卡、信用卡業務、信用卡公司、特約商店等相關概念的解釋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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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