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接受第三人為停止給付等請求,及對於與客戶往來資料之保密,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1 條,票券金融公司在接受第三人對給付的停止等請求時,以及對客戶往來資料的保密,應遵守票券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根據票券法第四十八條,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洩漏客戶的往來資料,除非有法律規定、客戶同意或根據法院命令。這些往來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資料、投資交易記錄等。票券金融公司應確保客戶資料的機密性,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舉例來說,假設某票券金融公司收到第三人的要求,要求停止向某客戶支付款項。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1 條,該票券金融公司需遵從該要求,並停止給付款項。同時,該票券金融公司也應遵守票券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得洩漏與該客戶的往來資料,除非有法律規定、客戶同意或根據法院命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