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經財政部核准投資於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或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財政部核准投資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得投資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之種類、限額及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其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質權或抵押權而取得之股票或不動產,除符合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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