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經財政部核准投資於相關金融服務業或與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或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財政部核准投資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得投資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之種類、限額及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其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質權或抵押權而取得之股票或不動產,除符合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處分之。
根据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规定,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资于其他企业,但如果为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或金融政策,经财政部核准可以投资于相关金融服务业或与其业务密切关联的企业,或者是在本法修正施行之前经财政部核准的投资则不在此限。 此外,票券金融公司可以投资债券,并可以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避险交易。这些投资的种类、限额和规定需由财政部与中央银行进行洽商后确定。 另外,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而对于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最后,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质权或抵押权而取得的股票或不动产,除符合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在取得后的两年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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