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得向銀行訂定融資契約,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六倍。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根據上述法規及相關資料,票券商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了票券金融公司的融資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可以和銀行簽訂融資契約,每次融資的期限不得超過60天,融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6倍。此外,財政部在必要時可以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以調整融資限額。 參考資料: - 票券商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5) - 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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