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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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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以附買回或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財政部得會商中央銀行限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7 條,票券商在以附買回或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交易時,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的日期。這表示在進行此類交易時,票券商必須和交易對方約定明確的交易條件和買回或賣回的日期。另外,如果票券商以附買回條件方式辦理的交易仍有未結算的餘額,財政部得與中央銀行協商限制其餘額。這表示財政部有權限制票券商在這類交易中所剩下的未結算餘額。具體參考資料和範例需要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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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票券商以附買回或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