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應將代客買賣或自營出售之短期票券當日交付買受人,不得代為保管。 前項短期票券買受人得委託他銀行或專業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
根據上述法條,票券商在進行代客買賣或自營出售短期票券時,應該於當天將票券交付給買受人,而不得代為保管。然而,買受人有權委託他行或專業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短期票券。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短期票券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票券商不得擅自保管票券,以避免可能的風險和濫用。買受人則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來負責保管票券,以確保其安全和可信度。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如果一個投資者委託票券商進行短期票券的買賣,根據這項法規,票券商應該在當天將票券交付給投資者,而不得代為保管。然而,投資者可以選擇委託一家銀行或專業機構來代為保管這些票券,以確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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