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擔任本票之簽證、承銷、保證或背書時,須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憑以決定其發行數額,並須對買賣該項票券之客戶提供該發行公司之公開說明書。但發行之本票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得免辦理徵信調查。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25 條,票券商在擔任本票的簽證、承銷、保證或背書時,需要對發行本票的公司進行徵信調查,以確認其發行計畫和償還財源,並據此決定發行的數額。同時,票券商還需要向買賣該票券的客戶提供該發行公司的公開說明書。然而,如果發行的本票經金融機構保證,則可以免除徵信調查的程序。 參考資料:票券商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委員會. 最後查閱日期:2021年11月7日。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計劃發行本票,票券商在受理該本票時,依據第 25 條的規定,需要進行調查,確認這家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財源來償還本票的金額。同時,票券商也需要向買賣該本票的客戶提供相關的公開說明書。然而,如果這張本票經過金融機構的保證,則票券商可以免除進行徵信調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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