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商除承銷外,不得買入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之本票。 前項因承銷而買入者,其持有期間不得超過該本票發行期限之三分之一,最長以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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