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除代銷及經紀外,不得買賣及持有左列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但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及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在此限。 一、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 二、票券商之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24條,票券商除了可以代銷及經紀外,不得買賣及持有某些特定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然而,以下情況不在此限制之內: 1. 經銀行保證或承兌的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 例子:假設一家企業發行了一張短期票券,該票券經過銀行的保證或承兌,並由另外一家票券商承銷或買賣,則票券商可以買賣及持有這張短期票券。 2. 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 例子:假設一家銀行發行了一張可轉讓的定期存單,則票券商可以買賣及持有這張存單。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及範例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票券商在買賣及持有短期票券時,有特定的限制和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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