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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保證及背書本票或匯票餘額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十二點五倍。 前項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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