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除於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保證及背書同一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持有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與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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