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除於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保證及背書同一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持有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與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承銷業務期間以外,對同一企業所發行的短期票券的持有、保證和背書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的15%。然而,如果該票券經由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背書,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前項保證和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的情況下,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的5%。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公告」, 金管會證管字第 09600377281 號函 (2007年3月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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