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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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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除於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保證及背書同一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持有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與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承銷業務期間以外,對同一企業所發行的短期票券的持有、保證和背書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的15%。然而,如果該票券經由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背書,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前項保證和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的情況下,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的5%。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修正公告」, 金管會證管字第 09600377281 號函 (2007年3月5日修正)

  • 持有名詞
  • 背書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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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除於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保證及背書同一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