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經營票券之買賣,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賣出價格及買賣之額度;該商並有依此項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責任。 票券商對其買賣價格及買賣之額度,除已作承諾者外,得隨時予以調整之。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3條,票券商在經營票券的買賣時,應該同時提供買入和賣出的價格以及買賣的額度。票券商也有責任根據這些價格和額度進行交易。除非已經有承諾,票券商可以隨時調整買賣價格和買賣額度。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票券商在經營票券的買賣時,向顧客提供了買入價格為100元和賣出價格為110元,還提供了買賣的額度為1000張。根據法規,票券商有責任根據這些價格和額度進行交易。但是,如果票券商在交易過程中發現價格和額度需要調整,例如根據市場行情或其他因素,票券商可以隨時調整這些買賣價格和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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