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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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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簽證、承銷、保證、承兌及背書等業務及買賣短期票券時,應翔實記載票券之種類、數量、金額及買賣客戶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了票券商在進行簽證、承銷、保證、承兌及背書等業務及買賣短期票券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款,票券商應詳細記載票券的種類、數量、金額以及買賣客戶的名稱。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財政部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4條

  • 背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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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票券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簽證、承銷、保證、承兌及背書等業務及買賣短期票券時,應翔實記載票券之種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