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簽證、承銷、保證、承兌及背書等業務及買賣短期票券時,應翔實記載票券之種類、數量、金額及買賣客戶名稱。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了票券商在進行簽證、承銷、保證、承兌及背書等業務及買賣短期票券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款,票券商應詳細記載票券的種類、數量、金額以及買賣客戶的名稱。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財政部票券商管理辦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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