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應於每月終了,將其營業狀況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根據《票券商管理辦法第 35 條》,票券商在每月結束時應製作營業報告書,並在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向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報備。營業報告書需包含該月的營業狀況、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這項法規旨在監督票券商的營運情況,以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透明性。報送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了解票券商的營運情況,便於監管和制定相應的政策與措施。此外,這也可以幫助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讓他們能夠獲得及時和準確的資訊,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參考資料: - 票券商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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